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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廣州駿伯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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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案例分析:試用期從勞動合同期限中剝離出來
有些企業(yè)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會拿出兩份合同,一份是《試用期合同》,另一份是《勞動合同》。只有當勞動者通過了試用期檢驗,企業(yè)才與其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其實,企業(yè)的這些做法是錯誤的。
根據(jù)《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試用期只有在正式合同中才能約定,試用期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期限的組成部分,即如果沒有訂立正式合同就不存在單獨的“試用合同”。
提醒:
《勞動合同法》遞19條遞4款約定: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這就意味著,單獨的試用期合同被視作正式合同,勞動合同如果只約定試用期的,那么該試用期就是合同的期限,視為用人單位放棄進行試用的權(quán)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