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

社保機構往往難以及時獲得退休人員死亡信息,在之后追回多發(fā)養(yǎng)老金時處于被動。退休人員死亡,其近親屬有無告知社保機構的義務?能否賦予其該義務,并在其違反這一義務時,追究其欺詐騙保等法律責任?
陜西讀者 肖先生
肖先生:
首先,就社保機構與退休人員(被保險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言,退休人員的近親屬(如配偶、父母、子女)屬于第三人。社保機構與退休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不能約束第三人,第三人無法定義務向社保機構報告退休人員死亡信息。
從一般社會治理的角度,第三人向社保機構報告退休人員死亡信息屬于“舉手之勞”,認為其有此義務似乎在情理之中。但這主要是一種社會交往中的義務,不宜認定其有法律義務。相對于公民,更應當要求民政殯葬機構、村委會、居委會等履行其職責,并在其不履職時通過正當途徑予以反饋,而非立足于要求作為第三人的公民履行此等義務。
其次,欺詐騙保必須以自然人或法人實施騙取養(yǎng)老金等社保待遇的行為認定,如果行為人根本就沒有受領社保待遇(包括自己受領、協(xié)助他人受領),也就談不上欺詐騙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