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admin 發(fā)表于:2011-5-20 17:46:51
我是去年2月27號來上班的,公司7月1號給我簽的合同,請問公司違法嗎?正常下應該什么時候必須給員工簽合同?然后1月25我提出了辭職,然后今年4月12號我又來這里上班了,在此期間,老板一直沒有給我交綜合保險,那么之前的合同還有效嗎?綜合保險還可以要補交嗎?我怎么去維護自己呢?前面的雙倍工資能拿回來嗎?
2樓
admin 發(fā)表于:2011-5-20 17:47:26
盡快申請勞動仲裁,可以主張雙倍工資,但涉及時效問題,所以主張越早獲得的越多?梢砸笱a交綜合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