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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wmxhr0219 -- 發(fā)布時間:2022-10-18 8:51:24 -- 入職前私自替班,構成勞動關系嗎? 2020年4月10日上午,肖某應聘某塑膠公司白班操作員,公司根據(jù)管理流程,為肖某辦理入職登記,并安排其參加上機培訓。 培訓中,肖某獲悉公司需要招用晚班操作員,遂電話聯(lián)系親戚孫某。孫某接到電話后,于當天上午10時左右到達公司,表示想熟悉機器。公司告知孫某按照公司流程,公司將在下午為其辦理入職登記,晚上10點安排其在晚班上機培訓。 中午,肖某私下安排孫某代替其進行白班工作,孫某在工作中因操作失誤不慎受傷。孫某遂要求公司申請認定工傷,但公司不認可與孫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孫某申請仲裁,要求確認2020年4月10日起其與塑膠公司建立勞動關系。 孫某與公司關于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基礎是孫某從事晚班操作員工作。根據(jù)公司管理流程規(guī)定,孫某正式入職應于下午先辦理入職登記,晚上10點晚班開始后,公司再安排其進行上機培訓。 從肖某的例子也可以看出,這一程序是公司普遍應用的入職流程。在公司已明確告知孫某入職流程及工作時間的情況下,孫某未提前與公司溝通,也未征得公司同意,于當日白班私自代替肖某試機操作,其行為發(fā)生于用人單位對其進行勞動管理之前,不屬于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事故發(fā)生之時雙方具備《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guī)定的關于確認勞動關系的情形,孫某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