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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jhr2012 -- 發(fā)布時間:2021-6-3 14:13:24 -- 辭職并結清了工資回家途中交通事故死亡,還算工傷嗎? 孫五娘是大唐酒家的員工。 上班時間為上午8:00-13:00或14:00,下午16:00或17:00-20:00或21:00,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 2016年4月5日,孫五娘向單位提出辭職,結清了工資。 當天20時20分許,孫五娘駕駛電動自行車下班回家途中,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孫五娘當場死亡。 2016年4月12日,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五娘負次要責任。 2016年12月26日,孫五娘家屬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2017年10月13日,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認定孫五娘屬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單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判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jù)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實,孫五娘于2016年4月5日在下班回家途中發(fā)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死亡,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情形。 人社局據(jù)此作出工傷認定,適用法律正確。 同時,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單位提出:孫五娘交通事故死亡時年齡已超過五十歲且已提出辭職申請,在戶外道路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的主張。 根據(jù)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實,孫五娘于1966年4月10日出生,其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是2016年4月5日,事故發(fā)生時尚不滿50周歲。 且其提出辭職申請不能否認其下班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這一事實。因此,單位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單位的訴訟請求。 |